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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治水用水的生态思想与智慧(202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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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志奇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水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石。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更是文明之本。在几千年的治水实践中,中华先民特别注重对水生态的尊重、顺应、保护和利用,孕育了相合相生的生态理念,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思想与智慧。

  古代治水用水的生态思想

  水是万物之本。《管子·水地》载:“水者,地之血气,如筋脉之通流者也。故曰:水,具材也……故曰: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宗室也。” 意思是:水,是大地的血气,它像人体的筋脉一样,在大地上流淌着。所以说,水是具备一切的东西…… 所以说:水是什么?水是万物的本原,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管仲对水的论述,揭示了水在自然系统中的重要地位。

  中华民族在长期与水旱灾害做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利生态思想。

  保护自然:保护资源,节约资源

  自古以来,中国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北缺南丰,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古人很早就意识到水资源并非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需要保护和珍惜。《史记·五帝本纪》载:“顺天地之纪,幽明之占,死生之说,存亡之难。时播百谷草木,淳化鸟兽虫蛾,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意思是:黄帝遵循着天地运行的规律,遵循着阴阳相倚相伏的法则,顺应着万事万物生与死、存与亡相互转化的过程。适时地播种谷物,栽种草木,养殖鸟兽昆虫,供人们使用。黄帝观测天文星象,利用水源乃至土石金玉,并要求部落成员要节用水、火、财物。远古时期对水“用之有度”的保护理念,表达了古人对人与水资源关系的重要认识,也充分体现了古人保护水资源的朴素生态观。《管子·八观》载:“山泽虽广,草木毋禁;壤地虽肥,桑麻毋数;荐草虽多,六畜有征,闭货之门也……故曰:‘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而贫富之国可知也’。”管仲在这里告诫世人,山川河流资源虽然丰富,土地虽然肥沃,林草虽然也很富裕,但如果不合理利用,盲目采伐树木,无节制地增加林草的载畜量,不注意生态平衡,必然会把财富的来源堵塞住,要合理利用这些生态资源,做到生态平衡,才能富国,否则国家就会衰败。管仲把保护生态资源提高到富国的高度,超越了时代,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顺应自然: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问题,中华文明的发展过程也是与自然生态共生共荣的过程。古人在认识水带给人类的利害中,逐步形成了与水和谐共处的理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管子·乘马》载:“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阜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管子指出,凡是营建都城,城址的选择要因天材、就地利,靠山近水。如选高地,要有水源保障;若近河湖,则有地形优势,以利排水而省修防之功。城邑营建的位置选择要基于对水的自然属性的考虑,既考虑趋利避害,防止洪水的威胁,又要充分利用水资源,并且要顺应水的规律,因地制宜,实施与自然环境相结合的利用水资源、控制水患的行为,促进文明的发展。

  生态系统:生命共同体

  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吕氏春秋·有始览》载:“ 天地合和,生之大经也…… 皆当察其情,处其形。天有九野,地有九州,土有九山,山有九塞,泽有九薮,风有八等,水有六川……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谓大同。”这里是论述天地交合,是万物生成的根本,要了解天地的形成,都应当详察万物的实情,审度万物的形体,天地间有山脉,有河川湖泊,有土地,天地万物,如同一个人的身体,这就叫作大同。古人将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比作一个人的身体,看成一个系统,体现“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呈现出从万物相互联系出发去看待世界的哲学思维,强调人与自然是共生共存的关系,人与草木、山水同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

  古代治水用水的生态实践

  水资源管理的水利实践

  在先秦的典籍中,记载了水资源管理与利用保护的生动实践。《周礼》记载了九州的行政区域,同时也一一列举各州的疆域和水资源分布情况,将九州的水资源分为泽薮、川、浸三种类型。泽薮是人们从事水产和渔业的水域湖泊,川是可以通水运的江河水道,浸特指有灌溉之利的塘泊或河流。这种对水资源的划分,有利于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 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春天的时候,主管水利的官员要巡视四方,要修缮堤防,疏通渠道,防止堵塞河道,保证河流的畅通,满足百姓对水资源的使用。《诗经·小雅·黍苗》写道:“原隰既平,泉流既清。”是讲治理土地就要让它平坦开阔,治理水患就要让水清澈平静。古人通过水利设施,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因势利导的水利智慧

  古代先民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直面水的威胁,探索出如何与水打交道的水利智慧,合理处理水灾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关系,促进文明的发展。如,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重要考古遗址——陶寺遗址,是距今4300—3900年的龙山文化时期规模最大遗址之一,位于山西临汾盆地内塔儿山向汾河谷地过渡的黄土塬上,陶寺城址在汾河河谷以东约4千米处,依傍汾河的支流(南河、宋村沟)。通过考古发掘,考古工作者认为,陶寺遗址在选址时充分考虑了城邑对河流的利用,有意远离汾河主河道,以避开来自汾河的水患,并依托南河和宋村沟的充沛水量,为陶寺先民提供充足的生活水源。另外,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沟与南河之间,可以依赖南河的自然坡降给排水,充分体现了古城选址和水利设施利用自然条件的水利智慧。考古人员通过对郑州商代遗址城垣及城壕形态与相关河道变迁的系统研究发现,商代人利用所处的自然地势和水源条件选择了城址的位置,而且郑州商城外郭城垣及形态为不规则弧形,分析原因应该是为了抵御洪水对城区的威胁,城垣、城壕起到阻水、导水的功能。从陶寺遗址到郑州商代遗址,可以看出,古人在城市建设中体现了对水控制的理念,充分展示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水利智慧,不仅保护了城邑,也促进了以城市文明发展为主的各种文明要素的孕育与发展,显示出其文明发展的高度。

  系统治理的生态实践

  中国古代的水利工程体现了系统治理的理念。如,都江堰的修造,通过工程合理布局,以最小的工程量成功解决了分水、引水、泄洪、排沙等系统治理的问题,成为世界上最伟大的水利工程和生态水利工程的典范。又如,建于南朝萧梁天监四年(505年)的通济堰,位于现浙江省丽水市。在通济堰的修筑和管理中,注重把水、林、沙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来对待,统筹水与林、沙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关系。特别是宋代范成大任处州知州时,专门制定 《水则》规定:堰渠两岸不允许种植竹子,防止竹子对堤岸的危害;在分水与排沙中注重工程的运用和调度,处理好水沙关系;还建造了“水上立交桥”等工程,解决山洪冲击与灌溉渠系的安全问题。通济堰是兼顾用水与自然生态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古代水利工程的典范。古人很早就知道利用黄河水冲淤改造农田,用水来改良盐碱地,春秋战国时期已有记载,《吕氏春秋·任地》中记载:“子能使吾土靖,而甽浴土乎?”很明显,人们当时已认识到可以用水来洗碱,改造盐碱地,扩大农田规模。《梦溪笔谈》中记载:“熙宁中,初行淤田法 ……发汴水以淤下泽,民获其利。”北宋的大放淤,涉及黄河下游、中游地区,包括京东、京西、河北、河东地区,放淤以后,不少地区的贫瘠地变成了沃壤。《宋史·河渠志》记载,京东、京西的一些碱卤地,经连年放淤,“尽成膏腴,为利极大”。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无论是水利工程的建造还是管理措施的实施,古人都十分重视水与其他生态要素的关系,在水利实践中寻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平衡,为人类社会生存与永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古代治水用水的法律制度

  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古代生态思想的核心。在几千年的治水实践中,限制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的破坏、扰动,加强对水的利用和保护,一直是水利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主要内容,也是古代水利生态思想制度化的必然,由此形成了中国古代连续且完备的各类水利典章。这些水利典章不仅代表着国家水治理体系的制度安排,其中蕴含的法制理念也体现出中国古代水治理的独有特征。

  在先秦的典籍中,记载了有关保护江河湖泊的法令规定,《周礼·太宰》明确记载了虞衡制度:“ 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 虞衡制度的设立,表明先秦时期对山川江河的管理已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统治者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职官,颁布有关保护山林川泽的政策法令,规范社会生产活动,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云梦秦简中的《田律》中就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的记载,规定在春季生长的季节,不得滥伐山林,不得堵塞水道,使水流能够畅通,满足农业和社会生活的需要。《田律》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法典,提出了一系列自然保护措施,其中对河流的保护体现出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显著特征。

  汉承秦律,西汉时制定《水令》,《汉书·倪宽传》有记载“宽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反映出汉代法律注重对水资源的分配管理,着力解决用水的次序问题,认真处理水资源与其他生态要素的关系,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唐代《水部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水利法典,其中有专门条款规范不同用水部门的利益关系,如,白渠和清渠“恒准水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规定如果水量过多,应该开放闸门,让水退回河道。这些规定充分考虑水资源与农业用水的关系, 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宋代《农田利害条约》规定,要重视圩岸和堤防的修筑,防止水患,还要“开导沟洫,归之大川,通泄积水”。这些规定反映了宋代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生态观。

  古代治水用水的法律法规,既是中国古人生态水利智慧的结晶,又为生态水利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黄河 黄土 黄种人2024年1期 期刊架位号 [3864])